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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 08-2298-2019,以下简称《标准》)是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全面和系统规范了相关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绩效评估等工作,对推动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介绍了《标准》的编制背景和思路,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水量和水质目标,并对规划要求、设计要求、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要求等主要内容进行了阐述,有助于对该标准的理解。本《标准》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
01 编制背景
自2013年12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至今,国内海绵城市的实践工作已如火如荼。“海绵城市”是具有国际语境的、城市雨水综合管理理念的、中国化的表达,与美国以低影响开发(LID)为核心的雨水综合管理理念、英国的可持续排水系统、澳大利亚的水敏感城市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雨水管理理念一脉相承。上海市是我国人口和经济总量最大的城市之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可有效缓解城市内涝、径流污染、水资源流失、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高速城镇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水具有极强的外部性,涉及方方面面,雨水管理绝不能“就水论水”。海绵城市建设不仅依靠水务系统的支撑,更需要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等多系统的共同参与、多专业融合,同时其对各系统均提出新的要求。标准工作是各行各业发展进步的基石,只有做到“标准支撑、引领发展”,才能确保理念的落地和工程建设的质量。
上海市高度重视海绵城市的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委办局,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等各行业研究单位联合开展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顶层设计研究,结合本市“三高一低”——地下水位高、土地利用率高、不透水面积比例高和土壤入渗率低的显著区域特点,提出了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等系列文件,并于2016年8月出台了《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指导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导则试行2年后,编制组结合本市特别是临港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践经验,经深入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DG/TJ 08-2298-2019)(以下简称《标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7日正式发布公告,《标准》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与《标准》同步编制的还有上海市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两部标准建议配合使用。
02 编制思路
《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编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运行维护、监测和控制,内容涵盖区域规划、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和水务五大系统,可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工作,具有较强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涵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标准》的技术内容以源头减排相关技术为主,但对于相关水量和水质标准的规定会涉及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方面。同时,针对上海市“三高一低”的特点,《标准》明确提出源头减排技术应以“滞、蓄、净”为主,以“渗、用”为辅,以“排”托底。
03 主要内容解读
3.1水量和水质控制指标
径流总量控制和径流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标准》规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综合考虑本市生态本底、降雨规律、城市空间特征以及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目标等因素后确定”,考虑到标准的引领性和指导性,未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具体数值提出规定。上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建设目标在《上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5)中明确,至2020年规划进行区域控制或场地(地块)控制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不低于70%,至2035年不低于75%。此外,《标准》提出“各类海绵设施对于SS的控制率应以实测数据为准”,并在条文说明中列举了国内和上海关于海绵设施控制径流污染的研究成果,当缺乏相关资料时,可作为参考。
另外,值得介绍的是,《标准》对上海市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除涝标准、内涝防治设计标准提出了具体规定:上海市除涝标准为20~30年一遇降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一般为24 h,20年一遇最大24 h面暴雨量平均为200 mm,30年一遇最大24 h面暴雨量平均为220 mm,最大24 h设计面暴雨雨型采用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并配以相应潮型,涝水排除时间为24 h,排除程度为地面不受淹;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应采用100年一遇重现期,降雨历时为24 h,平均降雨量为275 mm,雨型采用 1963年9月设计暴雨雨型,排除标准为居民住宅和工商业建筑物的底层不进水,道路中一条车道的积水深度不超过15 cm且雨停后积水时间不超过1 h。《标准》结合上海市气候特点和排水特点,首次提出内涝防治设计对应的降雨历时、雨型以及防治标准,对上海市内涝防治系统构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2规划要求
海绵城市是城市建设新理念,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因此,《标准》将规划编制规定纳入其中。
《标准》规定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应与上海市城乡规划体系相衔接,提出了上海市体系化、多层次的海绵城市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层次以及详细规划层次。
《标准》规定海绵城市规划的技术方法应包括相关指标、要素控制和空间布局引导,即通过对城市功能区、用地布局、城市高程、用地占比、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地类或地块的径流削减量等指标以及蓝线、绿线等的控制,贯彻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城市建设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核心在于: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控制型指标,实现规划控制目标到控制指标的层层取值指导与分解分配,体现方法中的规划控制途径;以径流峰值控制目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为主要引导型指标,实现目标的分层细化,指导海绵城市建设途径、设施选择、布局与配置要求,体现方法中的规划引导途径;以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为建议型指标,提出指标的合理分解与取值建议,体现方法中的规划建议途径。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指标体系中的核心控制指标,其规划管控应采用区域控制与地块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集中新、改建区(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大于等于80%的控制区)和部分新、改建区(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控制区)应采用区域控制方式,对于保留区(规划新、改建地块面积占比小于50%的控制区)应采用地块控制方式。在控制目标分解过程中,采用区域控制的单元应以地块为基本单位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和分区导引要求;采用地块控制的单元应将二级控制区的控制要求落实至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地块。道路、河道等用地的控制目标按不同的控制单元,分块或分段进行分解。《标准》在条文说明中详细介绍了地块径流削减量指标的制定和校核方法。
《标准》根据特大型城市的城市规模与用地特点,提出了海绵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和编制内容,对上海市全市和各区海绵城市规划编制具有显著指导意义。
3.3设计要求
为了使海绵设施真正落实到实处,提出了全过程控制的要求,因此,各个设计阶段应包括海绵城市设计内容。《标准》对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河湖水体等系统的设计流程、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适用的技术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3.3.1设计流程
区域和地块的海绵化设计流程按照整体分析、指标测算、方案设计、复核优化和设计实施等阶段进行。
改造区域和地块以优先利用现有设施为主,因地制宜采用综合措施,优化、提高现有设施的功能标准和运行效率,局部地区新建高标准设施,灰绿结合解决内涝和径流污染问题。新建城区以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资源为前提,以源头减排技术为主进行多方案组合。对重点工程应开展多方案比选,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可靠的技术,确定设计方案。
3.3.2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关键是在场地布局时设计有利于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排水路径,因此《标准》首先对建筑与小区、绿地、道路与广场和河湖水体的平面布置和竖向控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核心要义是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修复区域内原有的水域、湿地、植被等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场地内绿地、水体等自身的海绵作用;应营造有利于雨水分散控制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并为超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的暴雨设置调蓄空间或行泄通道;应综合考虑项目本体的功能要求、下垫面类型、土壤渗透性、地下水位、地形坡度和空间条件等,绿灰结合,优先使用简单、低成本的源头减排设施,设施的设置应与场地的总体、竖向和景观相协调。
绿地率和河湖水面率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标,是生态斑块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规定区域、地块和道路的绿地率和河湖水面率应满足相关法律条例和规划的规定。小区的绿化设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
3.3.3技术措施
(1)海绵型绿地的技术要求。
绿地是重要的海绵体,《标准》对绿地土壤的渗透性能和绿地植物配置提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绿地土壤应满足雨水渗透的要求,不满足渗透要求的应进行土壤改良。绿地源头减排设施的植物种类选择应根据滞水深度、雨水渗透时间、种植土厚度,污染物负荷和不同植物的耐水湿程度等条件确定。另外,车生泉等人对上海市城市绿地景观中常用园林植被冠层的降雨截留能力进行研究表明,构建复层混交植物群落可有效提高雨水截留能力。因此《标准》要求绿地种植应配置一定量的乔木、灌木,多层次种植绿化,并在条文说明中规定了乔灌木和草坪(乔灌木树冠投影面积中草坪除外)之比宜为3∶1。
(2)渗透设施的技术要求。
上海市地下水年平均埋深0.5~1.5 m,针对上海市高地下水位的特点,《标准》规定设施底部与当地的地下水季节性高水位的距离应大于1 m,不足1 m的应设置防渗膜。上海很多含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都需要设置防渗膜,虽然设置防渗膜使得降雨径流不能补充地下水,但源头减排设施的结构层可以对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起到净化和缓排的作用,有利于径流污染控制和峰值削减。
(3)生物滞留设施的技术要求。
生物滞留设施是重要的源头减排设施,在建筑小区、绿地和道路与广场中都适用。《标准》对设置在道路机非绿化分隔带和高架道路下绿化带的生物滞留设施做了详细规定。
综合考虑上海市绿化管理相关要求和生物滞留设施占地需求,规定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的机非绿化分隔带宽度应大于1.5 m,机非绿化分隔带内的生物滞留设施宜分段设置,以便于乔木或其他设施的设置,每段长度应根据服务道路的径流控制要求确定,宜为10~15 m。规定生物滞留设施的机动车道侧雨水进水口宜与道路雨水口设置相结合,采用联箅式雨水口,平箅收水能力应小于立箅40%以上,初期雨水进入排水管网,径流量较大时,路面径流通过立式雨水篦进入生物滞留设施,具体如图1所示。采用这样的进水方式,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道路雨水径流污染程度高,直接进入生物滞留设施会严重影响植物生长和后续养护工作,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绿化管理部门对生物滞留设施直接收集处理机动车道雨水持强烈反对意见,编制组因此提出了设立联合雨水篦的方式,弃流掉部分污染程度高的径流以减轻对植物和养护的影响,同时仍可在一定程度实现对径流的削峰缓排和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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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架下绿化带,考虑到车辆快速行驶会引起灰尘、泥浆飞溅影响生物滞留设施功能,因此规定宜采用局部下凹形式,在绿化带沿道路方向的两侧保留一定宽度高势绿地,中间部分下凹设置生物滞留设施。
3.4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要求
3.4.1施工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包含了雨水收集、渗透、滞留、调蓄、净化、排放等设施内容,比常规的雨水管道系统涵盖的内容多,系统复杂,施工要求更加严格。施工过程是海绵设施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施工时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图纸施工、是否采用正确的材料、处理设备安装调试是否达到要求,渗透设施的施工是否规范等都可能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标准》结合已开展的海绵城市建设实践,对施工质量控制提出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应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深入理解设计意图和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无图纸擅自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施工队伍必须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标准》对源头减排相关设施的施工程序和要点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在主体建设工作完成、施工设备和材料土堆已经移除且汇水区稳定后,再开挖施工源头减排设施,植物种植和长成之前应采用土工布覆盖”、“施工时避免压实生物滞留过滤介质”等。
3.4.2运行维护要求
合理的运行维护是保障设施功能发挥的必要措施。经调研发现,很多小区设置的排水基础设施特别是雨水回用设施,由于物业部门在运行过程中缺乏规范管理,造成系统故障或处于长期的停运状态。这样不仅起不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的,而且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严重的甚至对给排水系统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在运行过程中应避免停运的情况发生,及时对故障进行排查,维持系统连续有效的工作。《标准》对源头减排设施的维护要点、维护频率、维护时段做了详细规定,对海绵设施的长效运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4.3 评估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受施工等因素的影响,对年径流总量和年径流污染等目标的控制能力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随机性,单纯依靠施工图纸中的规模进行工程验收,难以真正验证预期的控制效果,因此,对于有条件的项目,宜开展效果评估。《标准》根据国内外相关资料,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应针对具体评估对象区域确定评估方法,一般将现场监测法、模型模拟法、容积核算法相结合,有条件的宜采用现场监测和模型模拟法,并对监测周期、降雨次数、监测指标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结合环保部门要求,除SS指标外,《标准》提出“外环线以内,大于2 km2的区域和大于2hm2的建筑与小区、大于2hm2的绿地、长于500 m的道路,以及其它有条件或要求的区域,宜同时开展COD、氮、磷等其它污染物的削减率评估”。
04 结语
上海市地方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推进海绵城市相关工作要求的大背景下,在《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年后,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内容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全过程,可有效指导上海市相关规划编制、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绩效评估等工作,具有较强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对推动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另外,随着海绵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也会产生更多有益的经验为将来进一步丰富完善本标准奠定基础。